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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16 10:25:09来源:唐山车辆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tscljfls)

        网友: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律师:

        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2、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3、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4、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5、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有哪些?

        当事人签署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又提起诉讼,如何处理?法官结合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时的责任分担、车辆所有人的过错责任情形、赔偿协议的民事合同性质、赔偿协议签署中的考量要素等方面予以综合论述。

        【裁判要旨】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无争议等情况选择不同应对措施。如肇事方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又提起诉讼,法院应对赔偿协议的效力作出认定,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可在同一案中进行折抵。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及保险事实无异议,原告要求的各项费用过高,只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约定范围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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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车辆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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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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