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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冒产品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23-03-10 19:10:22来源:天津律师(https://www.00086.net/tjls)

        一、假冒产品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假冒伪劣产品在我国刑法中涉及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产品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假冒产品就是利用不合格的产品而进行生产或者是销售给他人,造成他人的利益受损,对于此行为只要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数额就会进行立案侦查,从而就会结合数额的大小来确定相关的刑事责任,同时还要给予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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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天津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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