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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债权凭证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8-17 11:17:36来源:泰安债务承担律师(https://www.00086.net/tazwcdls)

        网友:申请债权凭证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

        (一)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民商事执行案件。对以给付物为执行标的的,如执行时标的物因消失、缺损等其他原因致物不能给付,申请执行人又只要求折价赔偿的,在经变更后对所折价款的执行可适用债权凭证。

        (二)须经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适用债权凭证情形,但申请执行人不愿提出书面申请的,不能适用债权凭证,而应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适用债权凭证还必须符合以下具体情形之一:

        1、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在6个月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

        2、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对所余债务不能作出分期履行的还款保证,或作出的还款保证未被申请执行人接受的;

        3、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未果或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接受以该财产作价抵偿的;

        4、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只能维持其基本生活,在预期的时间内无偿债能力的;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满6个月,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6、被执行人正在被监禁且监禁期限尚有6个月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被执行人已出国或者出境,经查实6个月内不能回归,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8、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法院认为应当发放债权凭证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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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泰安债务承担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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