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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2 10:57:57来源:泰安知名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tazmmsls)
人民法院对不予受理的民事起诉,应当如何处理?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外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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