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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5 09:48:41来源:泰安知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tazmls)
监护资格可以被撤销吗?
[情景案例]
小周8 岁时,其母亲因病去世。之后小周一直与父亲大周共同生活。但大周有赌博的恶习,每次输钱后都会打骂小周。为让小周不受打骂,邻居黄某将此事告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知道此事后,对大周进行了多次批评教育,但大周屡教不改.无奈之下,村民委员会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大周的监护资格。
请问:村民委员会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条规定的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
本案中,大周作为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具有赌博的恶习且长期打骂小周严重损害了小周的身心健康。因此,小周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向法院申请撤销大周的监护资格,应当能得到法院支持。大周的监督资格被撤销后,法院可以依照最有利于小周健康成长的原则,指定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作为小周的监护人。需要说明的是,大周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经其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愈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
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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