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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终止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08 09:47:59来源:泰安商务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taswhtls)

        网友:诉讼终止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一、诉讼终止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具体情况

        合同解除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终止的方式之一,是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解除,即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此种方式为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实现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一种是单方解除合同,即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现,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可见,具备了合同解除权,合同并非当然解除,还需要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这就是合同解除的程序。综合国外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的立法体例,解除权行使的程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是通过法院裁判解除合同,当事人无权自行解除合同,合同是否解除依法院裁判确定。第二种是日本为代表。《日本商法典》第525条规定:“依买卖性质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非于一定时日或一定期间内为履行则不能达到契约目的者,如当事人一方不为履行且经过所定期间,而相对人又不立即请求履行时,视为条约解除。”依该条规定,当符合法律规定时,合同自然解除,无须由法院裁判或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第三种是以德国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349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向对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58条第一款也规定:“解除权之行使,应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即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对方当事人,合同即解除。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终止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来处理,当事人双方在签订了合同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具体条款来执行,如果不符合终止合同的条件的则是不可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由司法机关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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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泰安商务合同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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