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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以案释法环卫工事故受伤,依法赔偿暖人心

        发布时间:2024-10-29 10:35:33来源:苏州市十佳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szssjxsls)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以案释法环卫工事故受伤,依法赔偿暖人心 

        案情简介

        枫桥镇某村村委会近年来因为村容村貌改善需要,临时雇用了本村村民楼某作为本村环卫垃圾清扫工。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每天工资为100元。2022年某一天,雇工楼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到村里清理垃圾、在路口转弯时不慎翻车,连车带人掉入路堑下面,造成车辆损坏和人身伤害的意外事故。当事人楼某受伤后,在村干部的陪护下住院进行医治,经诊断楼某右桡骨粉碎性骨折,住院8天花去医药费共计7900余元。伤情基本恢复后,为尽快解决医药费等赔偿问题,楼某与村“两委”一道请求枫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介人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枫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双方当事人的求助后,当即受理,并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本村综治中心参与调解。在双方陈述基本案情后,调解组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谈话。在与调解员交流中,楼某提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以及后期继续治疗费用的诉求,其中医药费7900余元,误工费以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共120天。调解员认真听完楼某的诉求后,当即对其做了政策辅导,指出:

        (1)雇工在村里工作期间发生损害,雇佣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按现有政策规定,超过60周岁不享受误工损失费,但有实际固定收人的可酌情考虑,楼某伤情尚未完全恢复,继续治疗费可协商解决;

        (3)楼某与村委会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只存在劳务关系,不能享受工伤赔偿;

        (4)楼某因为电动三轮车事故致使身体受到损伤,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调8员对案情进行了全面分析,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关系,对此,伤者表示那与认可。调解员又按浙江省赔偿标准对伤者的赔偿项目进行计算,核算出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22150元。调解员又向雇佣单位征求意见,村委会代表表示,按合理标准只做补偿,不做赔偿,另外伤者电动三轮车肇事致身受伤,本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调解员为了显示客观性、公正性,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说服雇佣单位从人性化角院给予雇工一定关爱。经过调解员法、理、情多管齐下的说服、劝解,双方当事人原则上认同调解方案。 最后,经协商,楼某适当承担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在22150元的基础上降低赔偿金额,由村委会一次性补偿医药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继续治疗费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双方于调解之日当场自愿达成协议,补偿款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雇佣单位承诺在一个月以内结付完毕。双方握手言和,实现了纠纷不出村,将矛盾化解于基层。

        案例点评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客观状态,即只要客观上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当前我国社会逐渐老龄化,退而不休的“超龄”打工者越来越多,各种用工问题也随之而来。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如果在工作期间不幸发生伤亡,在赔偿责任界定上容易发生矛盾纠纷。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持续深入推进,农村日常环境需要人维护、打理,而从事这些工作的往往是一些“超龄的农村老人。在本案中,该村委会雇用村民楼某为本村环卫垃圾清扫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楼某虽未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其劳动关系的认定,因此用人单位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楼某已超过60周岁,原则上不享受误工损失费,且楼某电动三轮车肇事致自身受伤本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调解员在调解此劳务纠纷案件时,实事求是分析案情,依法依规分清责任,明确是非对错,最终使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苏州市十佳刑事律师

        文章来源:苏州市十佳刑事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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