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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区分诉讼中止和终结

        发布时间:2021-08-30 15:45:19来源:三亚市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sysxslss)

        网友:如何区分诉讼中止和终结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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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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