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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发布时间:2021-08-30 15:51:29来源:三亚市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sysxslss)

        网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律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简易程序的审理做出了具体细致的规定,其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适用简易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1、有些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下列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2、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改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是,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3、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4、简易程序传唤方式更简便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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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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