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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审判审判长回避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3-18 20:20:48来源:三亚市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sysxslss)

        一、民事审判审判长回避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关于审判长回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复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制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百回避,应当度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问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回避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申请人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如法人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______(同上)

        据了解,被申请人______与本案______是______,联系密切。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处理,现根据《司法鉴定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______回避。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注:

        ①本申请书供审判人员等回避时使用,用钢笔、毛笔或书写负印。

        ②“申请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③“申请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诉讼活动中如果特定情况下审判长没有进行回避,就不能从法律层面上保障判决书是相对公平公正的,审判长需要回避的,也得经过本院院长的决定才行。除了审判长回避制度,也适用于诉讼活动当中的陪审员,翻译员等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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