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沈阳买卖合同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买卖法规 承揽合同 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沈阳买卖合同律师
      • 律师信息

      • 沈阳买卖合同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请问买二手房需要办土地证吗
      • 请问商贷转公积金贷有哪些要求或条件吗?
      • 请问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需符合哪些条件?
      • 请问没交土地出让金的房子能买吗?
      • 请问一下太原买房限购政策规定是什么?
      • 请问太原买房限购政策?
      • 请问已经办理的商业贷款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吗?
      • 请问二手房满二年交多少税?
      • 请问二手房过户后多久放款,能够提前还款吗?
      • 如果二手房贷款办不了是谁的责任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常识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划分依据是什么?两者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22-07-12 08:20:28来源:沈阳买卖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symmhtls)

          网友: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划分依据是什么?两者有何区别?

              律师: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两者都是属于合同,只是按照合同的不同性质划分,那你知道它们划分依据是什么吗?两者又有什么区别呢?以下是由握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介绍。

        一、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划分依据是什么

          划分标准: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得利益。

          1、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2、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

          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二)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

          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阅读以上内容,想必你对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了初步的了解。如果有你有需要,可以咨询握法网的专业律师。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沈阳买卖合同律师

        文章来源:沈阳买卖合同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symmhtls/index.php?id=77995&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symmhtls/index.php?id=77995&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出版合同授权期限一般多久?
      • 无偿合同的特征有哪些?: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沈阳买卖合同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沈阳买卖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