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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3 11:46:38来源:汕头最好律师排名(https://www.00086.net/stzhlspm)
网友:请问校园暴力追究校长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暴力行为,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责任。校园暴力追究校长责任的规定主要是侵权行为法之中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实施了校园暴力行为,校长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只要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不用承担责任,否则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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