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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充警察口头恐吓威胁犯法吗?

        发布时间:2022-03-30 10:00:15来源:汕头最好律师排名(https://www.00086.net/stzhlspm)

        网友:冒充警察口头恐吓威胁犯法吗?

        律师:冒充警察口头恐吓威胁犯法,因为在这种状况之下是可以进行相关的行政拘留的5日以下或者是500元的罚款,情节如果比较严重的话,可以在这个基础之上进行一定的提高处罚,这是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的。口头恐吓威胁是违法行为,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友:寻衅滋事罪与其他聚众扰乱的区别?

        律师: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日常生活当中,确实对于一些具体的冒充警察的这样一种违法的行为,是需要进行一定的惩处的,不然的话任何人都会冒充警察会扰乱社会秩序,对于他人来进行一定的威胁和恐吓,也会对他人的人生造成一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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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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