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汕头合同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合同争议 房产合同 银行合同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汕头合同律师
      • 律师信息

      • 汕头合同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分析公司对外担保的研究方法
      • 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中能否约定由一方提供担保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可以公开吗?
      • 民事纠纷中,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可以先进行调解吗?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前准备工作主要有哪些内容?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民事诉讼中,什么是送达?
      • 民事纠纷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是否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合同纠纷

        合同生效期与承保日期差六天该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23-03-22 16:22:06来源:汕头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sthtls)

        在线律师咨询:合同生效期与承保日期差六天该怎么认定?

        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健康保险合同约定,出险按50%理赔,连续保满三年,从第四年按80%理赔。然而由于保险合同生效期与保险承保日期相差了六天,致使保险期的计算出现了歧异,而投保人恰好在第三年与第四年保险期交界之时因病住院。于是,就如何理赔问题双方成讼至法院。日前,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应按保险承保日期计算保险期,遂判决保险公司按投保人住院实际支出的50%理赔,给付其赔款3011元。

        天津市武清区农民赵某经一家保险公司销售代表宣传介绍,投保了“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健康保险。保险公司承保后向赵某签发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保单中约定,合同生效日期为2001年11月23日,承保日期2001年11月29日,续保期2002年11月23日。赵某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为一年,每年交保险费638元。合同条款中约定,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保险时,被保险人赵某因疾病住院治疗,等待期为三个月;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时无等待期。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如果赵某在保单年度内实行慢性胆囊炎、胆囊结石、胆囊息肉的切除术等择期手术,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的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按50%给付。如果赵某连续保满三年,则从第四年开始进行上述手术发生的合理必要费用,保险公司按实际支出的80%给付。

        2004年11月23日,赵某因胆囊结石伴胆囊炎、糖尿病、高血压病住院治疗。当月27日,赵某进行了胆囊切除术,后于同年12月1日出院,住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6022元。2005年1月5日,赵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到拒绝。当月20日,赵某交付了第四年保险期的保费,后再次提出理赔申请。同年2月2日,保险公司表示其在2004年10月审核决定从2004年11月23日起对赵某因糖尿病、胆结石、颈椎病及其并发症以及美尼尔综合症住院治疗不承担保险责任,而在续保期前体检中发现赵某患有上述病症,为此,保险公司以赵某住院治疗的疾病为其已责任免除的疾病为由拒绝理赔。明明按期交纳保险费,出险后却得不到理赔,为给自己讨个说法,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按其此次住院实际支出的80%理赔。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短期的医疗保险合同,可以续保。双方约定保险公司承保日期为2001年11月29日,因此保险公司开始承保的时间应为2001年11月29日,并非合同生效日期2001年11月23日。赵某连续投保三年,以上述时间推算,第三年的合同终止日应为2004年11月28日。因此,赵某于2004年11月23日住院时仍在第三年保险期内,就其理赔请求,保险公司应按合同所约定的就其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各项费用的50%给付。鉴于赵某所实施的手术治疗在保险年度内且属保险公司承保的择期手术,保险公司应按支出费用的50%承担理赔责任。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赵某及保险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应予维持。由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汕头合同律师

        文章来源:汕头合同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www.00086.net/sthtls/index.php?id=89164&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www.00086.net/sthtls/index.php?id=89164&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案例
      • 一起以审判实践对股东出资原则作出回答的诉讼: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汕头合同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汕头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