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汕头合同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合同争议 房产合同 银行合同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汕头合同律师
      • 律师信息

      • 汕头合同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分析公司对外担保的研究方法
      • 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中能否约定由一方提供担保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可以公开吗?
      • 民事纠纷中,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可以先进行调解吗?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前准备工作主要有哪些内容?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民事诉讼中,什么是送达?
      • 民事纠纷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是否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合同

        合同订立格式条款的规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12-15 14:14:46来源:汕头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sthtls)

        格式条款要遵循三大规则,违反其中任何一条规则造成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都有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握法网小编下面将为您详细解读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

        一、提示规则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对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怎样才算履行了提示义务,根据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 6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果对于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其已尽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

        因此,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比如最常见的保险合同,其格式条款是非常多的,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没有如上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到合同上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无效规则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解释规则

        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其包含三个层次内容:

        (1)通常理解规则

        就是说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某些特殊术语,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

        (2)不利解释规则

        不利解释规则是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的,即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

        该规则是说如果有非格式条款,又有格式条款,二者发生冲突时,非格式条款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充分尊重意思自治。

        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不同之处在于它并非是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拟定的,而往往是由格式条款提供方一方事先拟定的,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效率,节省成本。但是交易人也要对这类条款多加留意,以免自己权利受损。如果在格式条款上起了纠纷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进行解决。


        厦门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汕头合同律师

        文章来源:汕头合同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sthtls/index.php?id=287729&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sthtls/index.php?id=287729&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图书出版合同范本简易版是怎样的?
      • 厂房转让合同书样本是怎样的?: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汕头合同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汕头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