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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安全事故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1-11-29 14:26:01来源:汕头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sthtls)

        网友:请问安全事故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安全事故轻伤鉴定标准如下: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 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挫伤致排尿困难;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产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头、手、会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不管是安全的事故,还是交通事故,专业医疗机构在受理伤残鉴定请求时,若是简单判断后发现属于轻伤的犯范畴,就需要按照法定的轻伤鉴定标准,并依照流程进行鉴定,然后对比该标准,得出鉴定伤残等级。只要受害者拿到该鉴定结果书,就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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