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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起诉法院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12-13 15:19:07来源:汕头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sthtls)

        一、借款合同起诉法院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有关借款合同的起诉管辖情况,是需要基于实际的合同签订情况来进行认定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程序,特别是在涉及到合同一方存在违约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举证要求对方支付规定标准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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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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