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汕头合同官司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合同争议 房产合同 银行合同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汕头合同官司律师
      • 律师信息

      • 汕头合同官司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分析公司对外担保的研究方法
      • 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中能否约定由一方提供担保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可以公开吗?
      • 民事纠纷中,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可以先进行调解吗?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前准备工作主要有哪些内容?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民事诉讼中,什么是送达?
      • 民事纠纷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是否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务合同

        请问如何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1-07-29 15:06:59来源:汕头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sthtgsls)

        网友:请问如何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律师: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六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并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监管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和职业病劳动者补偿措施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汕头合同官司律师

        文章来源:汕头合同官司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sthtgsls/index.php?id=29890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sthtgsls/index.php?id=298907&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 请问怎样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人如何行使保障权?: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汕头合同官司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汕头合同官司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