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汕头合同官司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合同争议 房产合同 银行合同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汕头合同官司律师
      • 律师信息

      • 汕头合同官司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分析公司对外担保的研究方法
      • 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中能否约定由一方提供担保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可以公开吗?
      • 民事纠纷中,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可以先进行调解吗?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前准备工作主要有哪些内容?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民事诉讼中,什么是送达?
      • 民事纠纷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是否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借款合同

        该如何写仓储合同?

        发布时间:2021-08-03 11:23:22来源:汕头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sthtgsls)

        网友:该如何写仓储合同?

        律师:仓储合同其实很好理解。仓储就是仓库对物品物资进行存储、保管。仓储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的存在,仓储是物品流通的主要环节和重要支柱。

        第三百八十一条 【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生效时间】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三百八十四条 【仓储物的验收】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 【仓单】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 【仓单应载事项】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八条 【检查权】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条 【仓储物提取时间】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三百九十三条 【保管人的提存权】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违约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的物流行业开始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其中仓储物流,作为物流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也开始不断显现。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汕头合同官司律师

        文章来源:汕头合同官司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sthtgsls/index.php?id=297061&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sthtgsls/index.php?id=297061&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委托合同应当怎么写?
      • 保险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法律事项?: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汕头合同官司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汕头合同官司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