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汕头车祸赔偿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车祸赔偿 交通罪名 交通常识 交通案件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汕头车祸赔偿律师
      • 律师信息

      • 汕头车祸赔偿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请问醉驾做完笔后多久预审?
      • 请问关于醉驾验血多长时间时效?
      • 请问醉驾需要住看守所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请问醉驾交通事故认责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请问司机醉驾开庭需要多少钱?
      • 请问醉驾吹气和抽血做手脚会怎样?
      • 请问醉驾检查院传唤必须去吗?
      • 想了解机动车逆向行驶扣分是如何规定的呢?
      • 请问一下再次醉驾是怎么样处罚的?
      • 对于醉驾血样复检申请需要慎重吗?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车祸赔偿

        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2-12-07 09:29:46来源:汕头车祸赔偿律师(https://www.00086.net/stchpcls)

        网友: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根据受害人自身的情况赔偿相应的营养费。那么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汕头车祸赔偿律师

        文章来源:汕头车祸赔偿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stchpcls/index.php?id=286893&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stchpcls/index.php?id=286893&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交通事故工伤如何认定赔偿?
      •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怎么选受理法院?: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汕头车祸赔偿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汕头车祸赔偿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