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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8 09:57:29来源:商丘离婚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sqlhjfls)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可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杨菲菲(女)结婚之后,村里强行收回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杨菲菲认为该行为违法。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杨菲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到侵害的,可以有三种维权渠道:
(1)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2)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诉。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自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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