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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3 09:49:58来源:秦皇岛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qhdlhls)
发生婚姻危机时转移共同财产有用吗?
[导语]
有很多当事人在遇到婚姻危机时想好了要离婚,但是在离婚之前想要将自已持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以达到不给对方分一半的结果。那么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用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 案例]
1996年刘某 (男 ) 与邻村的常某 (女) 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7年二人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到了2006年,刘某与常某的感情越来越差,最终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2006年8月,法院判决准许了刘某和常某离婚,并对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就在二人离婚后不久,刘某发现原来常某在离婚前已经将以自己的名义储蓄在邮政储蓄银行的6笔定期存款(共计19 000元 ) 提前取了出来,而在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时,这笔钱没有被发现,也没有被分割。于是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对这笔钱进行分割。常某辩称,这19 000元是自己打工所得,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刘某没有任何关系,并且在上次离婚官司和日常开支中,这笔钱已经花费得差不多了,所以要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设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这19 000元虽然是常某个人打工所得,但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妆间所取得的,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同时常某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笔钱已经被花费掉,所以常某存在故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这19 000元常某应该少分,分得6 000元,刘某应该多分,分得13 000元。
[ 律师观点 ]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在离婚时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常某认为自己打工赚的19 000元不应该分给对方,所以在离婚时隐藏了该部分财产,后被刘某发现,主张分割,并且主张其存在藏匿的行为,应当少分,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某的主张。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存在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要少分或者不分的。过去《婚姻法》规定的是离婚时不得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比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外一方财产的。很多当事人选择先转移财产,等一段时间后再提起离婚程序,以规避这一条的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本条规定进行了修改,不再强调禁止离婚时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而变成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不得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并且除了原婚姻法中规定的情形外,还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效地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安全。所以如果遇到婚姻危机想要先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很有可能造成的后果是不但要把转移的财产进行分割,而且还会因为转移的行为导致自己少分或者不分。
[小提示 ]
在遇到婚姻危机准备离婚时,不要企图通过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让自已获得更多的财产。一方面该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另外一方面该行为会造成最终自己少分或者不分该部分财产的可能。离婚时财产分割并非仅仅是将双方剩余的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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