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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2 09:50:37来源:秦皇岛出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qhdcmls)
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是有很大区别的,解除同居关系也不像解除婚姻关系那样需要办理手续,如果双方仅就解除同居关系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发生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纠纷,是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进行处理的。
下面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
原告王丽与被告张伟于2001年起同居生活,无子女。2002年1月24日,被告张伟以个人名义用3万元的价格购得住宅楼一处。原、被告为购置该房屋在耿某处借款1.3万元,上述借款已由原、被告偿还完毕。另外,原、被告用于同居生活在耿某处借款2000元、在赵某处借款8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判决房屋归被告张伟所有,被告张伟给付原告王丽所占房屋份额折价款;同居期间的债务1万元(赵某8000元、耿某20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00元,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观点]
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的财产应该按照一般共有处理,即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共有,如果没有办法区分比例的,按照共同共有(即一人一半)。另外,对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上述案例中显示双方为购置房屋都有一定的出资,在分割房屋时按照房屋现在的价值,根据双方投人的比例进行分割,而对于双方因为共同生活产生的借款也按照共同债务一人承担一半。
实务中除了共同购房、共同借款,还有共同投资经营、共同购置其他财产等情况,在解除同居关系时都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割。另外,如果是因为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双方的关系变成了同居关系需要进行分割财产的,很多地区是参照原《婚姻法》的规定,而非完全与一般的同居关系解除分割财产一样。
关于子女抚养,我国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即便是同居关系,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与婚生子女是没有区别的。在处理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以及探望问题时,与有婚姻关系是没有太大区别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同居期间生子,出生证明或者户口等材料无法证明孩子父亲是谁,或者没有出生证明、户口等材料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还需要先确认亲子关系,比如同居期间生子,男方不配合办理出生证明、户口等材料,将来女方要求男方承担抚养义务时,需要通过诉讼先确认其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同时,如果女方拒绝承认孩子是男方亲生,男方想主张孩子抚养权时也需要通过诉讼先确认其存在亲子关系。这与婚姻关系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是默认存在亲子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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