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青岛银行合同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银行合同 银行担保 银行理赔 银行保险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青岛银行合同律师
      • 律师信息

      • 青岛银行合同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想问一下朋友作为反担保人想要取消担保。反担保人怎么取消担保?
      • 请问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有效吗?
      • 如果把房产抵押给个人合法吗
      • 请问动产抵押合同何时生效?
      • 请问抵押担保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 请问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担保是怎样规定的?
      • 如果签订债权抵押协议要注意什么呢?
      • 请问一下抵押权转让如何作为其他债权担保?
      • 请问汽车债权抵押要什么证件?
      • 如果网络贷款还不起的话怎么办?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银行担保

        担保期限什么时候失效?

        发布时间:2021-08-25 17:41:39来源:青岛银行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qdyhhtls)

        网友:担保期限什么时候失效

        律师:一般是到期后两年,这两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担保失效;一般都会主张,主张后转为诉讼时效。

        对保证期间的确定:

        1、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保证合同应明确规定。无此规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朗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依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因合同而产生,因此,在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产生保证之债,保证之债作为债权之一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保证既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表现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均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二者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保证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其效力在于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其效力在于消灭请求权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可依法中止、中断或延长。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因此免责,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受诉讼时效的制约。依担保法解释,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保证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青岛银行合同律师

        文章来源:青岛银行合同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qdyhhtls/index.php?id=291856&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qdyhhtls/index.php?id=291856&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有哪些?
      • 担保过了两年还有效吗?: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青岛银行合同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青岛银行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