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青岛继承纠纷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遗产继承 继承关系 继承法规 婚姻继承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青岛继承纠纷律师
      • 律师信息

      • 青岛继承纠纷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财产继承起争议,依法调解得赡养
      • 继艾 (母)的遗产,我能继承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母亲去世了,我能继承她的遗产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将自家房屋作为公司办公场所,可以吗?
      • 因继承取得房屋的,继承人什么时候取得房屋产权?
      • 因法院生效裁判导致房屋产权转移的,该物权何时变动?
      • 父母可出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吗?太仓律师
      • 胎儿是否具有继承遗产的资格?
      • 一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能要回来吗?
      •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可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遗产继承

        专业遗产继承纠纷律师五保户遗产继承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3-05-15 10:52:15来源:青岛继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qdjcjfls)

              专业遗产继承纠纷律师五保户遗产继承是怎么规定的?

        五保户主要存在于广大农村地区,是对农村老人与小孩的一种保障制度。这本来是一种好事,但现实中因为五保户财产继承而发生的纠纷却越来越多。对于五保户的继承问题,我国法律方面是做何规定的呢?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2、法释[200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00630

        【实施日期】20000803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3日起施行。

        法释〔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务院1994年1月23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发布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我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法(民)发〔1985〕2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与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附: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十九条 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关于五保户遗产继承的内容,不仅是继承法中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就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出了批复,这样更有利于五保户遗产继承纠纷的解决。如果你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来电向我们握法网的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青岛继承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青岛继承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qdjcjfls/index.php?id=84565&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qdjcjfls/index.php?id=84565&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专业家庭纠纷调解律师父亲过世母亲健在房子如何过户?
      • 律师在线免费咨询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怎么写?: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青岛继承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青岛继承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