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青岛继承纠纷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遗产继承 继承关系 继承法规 婚姻继承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青岛继承纠纷律师
      • 律师信息

      • 青岛继承纠纷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财产继承起争议,依法调解得赡养
      • 继艾 (母)的遗产,我能继承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母亲去世了,我能继承她的遗产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将自家房屋作为公司办公场所,可以吗?
      • 因继承取得房屋的,继承人什么时候取得房屋产权?
      • 因法院生效裁判导致房屋产权转移的,该物权何时变动?
      • 父母可出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吗?太仓律师
      • 胎儿是否具有继承遗产的资格?
      • 一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能要回来吗?
      •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可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遗产继承

        农村父母去世后子女继承房需具有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2-07-07 08:29:52来源:青岛继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qdjcjfls)

               网友:农村父母去世后子女继承房需具有哪些条件?

        律师:一、农村父母去世后子女继承房需具有哪些条件?

        子女继承房是直接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应继份额的规定,就是法定继承权产生的法律依据。

        法定继承权的实际取得还需要有以下条件:

        (一)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

        (二)继承人存在。也就是有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的人存在。

        (三)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也就是没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出现。

        二、失去继承权的情形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既遂,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另外,该继承人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要求杀害的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 与(一)同,该继承人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此处要求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 另外,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因此这种情形下有过错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绝对丧失。

        (四)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三、遗产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范围包括下列财产: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此外,还包括个人承包的收益。

        在农村,即使是孩子已经把户口给迁出去了,但是宅基地上修的这套房子是村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子女在继承农村自建房的时候,并不因为户口迁出去就没有继承权了。正常情况下,父母去世以后,子女随着父母的去世就可以继承房产。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青岛继承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青岛继承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qdjcjfls/index.php?id=108388&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qdjcjfls/index.php?id=108388&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遗嘱的标准范本应该如何书写?附范文
      • 中国遗产税最新政策内容是怎样的?: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青岛继承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青岛继承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