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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5 10:15:28来源:青岛出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qdcmls)
[情景例)
2021年1月,宋某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之后,宋某收到很多装修公司家具公司、房产中介公司的骚扰电话。经调查得知,某楼盘营销总监郑某将宋某的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家庭住址等信息出售给其他公司获利。
请问:郑某是否侵犯宋某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本案中,郑某出售宋某的个人信息,侵害了宋某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应依法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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