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南通合同法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合同争议 房产合同 银行合同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南通合同法律师
      • 律师信息

      • 南通合同法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分析公司对外担保的研究方法
      • 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中能否约定由一方提供担保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可以公开吗?
      • 民事纠纷中,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可以先进行调解吗?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前准备工作主要有哪些内容?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民事诉讼中,什么是送达?
      • 民事纠纷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是否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哪些情况下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02-17 10:07:17来源:南通合同法律师(https://www.00086.net/nthtfls)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哪些情况下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案件经过审理,申请人败诉或者虽胜诉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金额小于先予执行裁定确定的数额,则申请人构成不当得利,申请人应当返还基于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南通合同法律师

        文章来源:南通合同法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nthtfls/index.php?id=436855&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nthtfls/index.php?id=436855&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 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太仓律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南通合同法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南通合同法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