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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9 10:39:42来源:南通车祸赔偿律师(https://www.00086.net/ntchpcls)
黄石著名律师交通赔偿案中案,一波三折终化解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7日上午,曾某驾驶轿车回单位时,骑电瓶车的王某(女)然从非机动车道转人机动车道,曾某避让不及与王某发生碰撞。王某被撞翻在地当场昏迷,后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为尽快处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宜,就赔偿问题达成共识,双方当事人自愿请求枫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介人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枫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请求后,立即预约双方当事人于3日后到枫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向双方征求意见。受害人家属因痛失亲人而情绪激动,提出150万元的赔偿要求。调解员听后,对受害人家属进行释法说理,说明受害人驾驶非机动车从非机动车道突然转入机动车道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有关规定,对交通事故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调解员根据浙江省道路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事故的具体赔偿标准提出:(1)居、农以户口登记簿中实际户籍关系为准;(2)按农民赔偿标准全额计算理赔;(3)以交警认定的责任为准,在责任份额内计算理赔金额;(4)在理赔标准外做人性化的适当补偿。同时,调解员还向受害人家属明确了三项标准:
(1)按全责预算在90万元左右;
(2)按主次责任预算在70万元左右;
(3)按同等责任预算在60万元左右。调解员在理赔标准上给受害人一个明确的范围,劝导受害人家属提出的理赔金额要合理。接着调解员和曾某家属进行谈话,征求其意见。曾某家属态度较明朗,同意在依法、按责的基础上一次性补偿给受害人家属10万元,其余赔偿款由保险公司按责任理赔,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全额给予受害人家属。
随后调解员又把双方的诉求和意见反馈给彼此,当受害人家属听到曾某家属的赔偿意见后,情绪激动,表示不能接受,并扬言要采用“闹丧”手段来向对方施压。虽然调解员再三劝阻,但部分受害人家属仍置若闻,直接到曾某的单位“闹丧”。后在公安机关的疏导下,双方基本形成调解共识,由曾某家属一次性补偿 17.5 万元并且其所得保险理赔款全额给予受害人家属。第二天上午,枫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虽双方已达成共识,但死者继母及死者前夫又提出新的要求,要从赔偿金中分割一部分作为死者继母的赡养费与死者前夫的儿子的抚养费。也就是说,要想解决好这次交通事故纠纷,首先要解决好赡养费、抚养费问题,否则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协议难以落实。于是,调解员对死者家属展开第二轮调解,召集受害人家属、继母及前夫就赡养费、抚养费用进行协商,一开始受害人家属不认可所谓赡养费、抚养费,认为所有的赔偿金都和继母及前夫儿子无关,调解员向受害人家属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出死者继母与死者前夫的儿子提出的赡养费与抚养费请求既合理又合法,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按份额同等享受。经过反复商讨后,受害人家属原则上同意根据法定计算标准按比例给予死者继母与死者前夫的儿子赡养费、抚养费,一次性补偿的17.5万元作为死者的善后费用,归受害者家属支配。死者继母与前夫也表示认可此分配方案。
调解员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经过三天的调解工作,行为人、受害人家属及其继母、前夫三方达成共识:(1)肇事司机方一次性补偿给受害人因交通肇事致死而产生的各类损失费17.5万元;(2)保险公司按责任理赔,保险理赔款全额给予死者家属;(3)按保险公司理赔标准计算的理赔款,受害人家属、继母王某与儿子监护人(前夫)秦某各得三分之一。最终三方自愿达成协议,达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前期由于赔偿金额双方无法达成致,加上受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出现了“闹丧”的偏激行为,如果不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容易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面对重重困难,调解员没有放弃,继续通过释法说理,努力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调解过程中又牵扯出了遗产继承纠纷,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此案的调解中,调解员凭借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亮出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使遗产继承、赔偿金协商和分配等问题迎刃而解。调解员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和协商化解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误解,促进了各方的和解及亲情关系的维护。同时,调解员还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公正合理,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满意。本案充分展示了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调解机制的优越性,广大人民调解员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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