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南京运输毒品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海关商检 毒品犯罪 毒品辩护 走私毒品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南京运输毒品律师
      • 律师信息

      • 南京运输毒品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海事案件中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 贩卖毒品罪怎么做无罪辩护?
      • 毒品辩护要点有哪些?
      • 毒品犯罪既遂与未遂如何判定?
      • 贩毒2克举报3人是否会构成立功?
      • 被稽查人在海关稽查的过程中要怎么做?
      • 海关稽查人员的岗位职责?
      • 海关稽查的结果出来如何处理?
      • 海关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包括哪些方式?
      • 海关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有哪些方式?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海关商检

        海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什么单位?

        发布时间:2022-08-31 09:13:01来源:南京运输毒品律师(https://www.00086.net/njysdpls)

        网友:海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什么单位?

        律师:一、什么是海关行政赔偿

        所谓海关行政赔偿,就是指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导致的赔偿。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的行政权力,因此,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导致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国家赔偿,属于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类型。

        二、海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海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一般情形下,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海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海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海关委托其他组织、个人行使职权导致行政赔偿的,委托的海关是赔偿义务机关。海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于海关派出机构本身不具有一级海关的行政主体地位,因此不能成为国家赔偿的主体,而应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海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经过行政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海关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南京运输毒品律师

        文章来源:南京运输毒品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njysdpls/index.php?id=287795&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njysdpls/index.php?id=287795&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特殊商品不能确定净重时报关单应如何填报?
      • 海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海关行政赔偿有哪些途径?: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南京运输毒品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南京运输毒品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