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南京合同官司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合同争议 房产合同 银行合同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律师信息

    • 南京合同官司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分析公司对外担保的研究方法
    • 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中能否约定由一方提供担保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可以公开吗?
    • 民事纠纷中,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可以先进行调解吗?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前准备工作主要有哪些内容?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民事诉讼中,什么是送达?
    • 民事纠纷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是否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握法律师网:物业合同诉讼主体应该怎样确定?

      发布时间:2023-10-11 09:47:43来源:南京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njhtgsls)

      握法律师网:物业合同诉讼主体应该怎样确定?

      一、物业合同诉讼主体应该怎样确定

      物业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一)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直接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

      (二)物业使用人接受物业服务,已经与物业管理公司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的;

      (三)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四)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的。

      在上述(三)、(四)情形下,业主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二、开发商作为诉讼主体的确定

      由于许多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下属企业,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以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义务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时,建设单位往往以拒绝移交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或其他配套、公共设施相要挟。如果因此发生纠纷,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的,可将物业管理公司列为被告,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也可以直接将建设单位作为被告,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物业管理费是物业所有人交纳的,如果要让使用人交纳,必须取得所有人与使用人达成的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协议。因此,做为起诉物业管理费纠纷案的原告,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举证争议物业的所有人。如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还要举证使用人是谁的证据以及物业所有人与使用人达成的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协议。

      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时,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进行签订物业合同。。小区的使用者如发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应按照自身签订的物业合同进行诉讼办理。我国的主管部门根据这类物业条款进行相关的办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南京合同官司律师

      文章来源:南京合同官司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njhtgsls/index.php?id=143123&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njhtgsls/index.php?id=143123&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民间租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是指?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讲述施工合同没有建设审批手续是否有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南京合同官司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南京合同官司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