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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2 10:03:31来源:柳州知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zzmlss)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一方资不抵债,另一方要中止或提供担保,合理嘛?
[情景案例]
周某与某家具厂签订一份《木材买卖合同》,约定:某家具厂向周某采购 10 吨材,交货后 15 天内付款。发货前,周某发现某家具厂已资不抵债,很多债权人上门计债。为防止某家具厂无法按时付款,周某决定中止发货,同时书面通知某家具厂,若要继续供货,需提供担保,但某家具厂不同意担保。
请问:周某可以中止向某家具厂发货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情况下,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欺诈行为,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中止合同的履行。
本案中,周某先供货,某家具厂后付款,双方有先后履行的顺序。由于某家具厂资不抵债,有不能给付货款的危险,且其不同意提供适当的担保,因此周某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向某家具厂发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拥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目未然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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