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贵阳债务承担律师—李文琦律师
    18798812529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债务追讨 工程债务 债权债务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贵阳债务承担律师
      • 律师信息

      • 贵阳债务承担律师
        李文琦律师

        手机:18798812529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重组家庭闹矛盾,经调解和平分手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以案解析:王老师家烦心事,上门调处解忧愁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司法解释
      •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分析公司对外担保的研究方法
      • 村民对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有异议,该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 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中能否约定由一方提供担保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担保?
      18798812529
    •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债务

        太仓律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中处罚的内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6-25 09:25:54来源:贵阳债务承担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zwcdls)

        太仓律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中处罚的内容是什么?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中处罚的内容是什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总的来说,相关管理规定当中所规定的处罚内容非常的详细,这个具体要根据工程质量存在着的问题进行分析。项目工程质量不是单方面的依靠建筑单位的,质监单位,监理单位,质量勘察单位等都负有自身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贵阳债务承担律师

        文章来源:贵阳债务承担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8798812529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lwqgyzwcdls/index.php?id=226883&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lwqgyzwcdls/index.php?id=226883&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一般工程质量标准怎么填?
      •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罚标准是什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贵阳债务承担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贵阳债务承担律师|李文琦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798812529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