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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资深刑事律师—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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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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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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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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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取保到期后应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7-27 09:38:21来源:贵阳资深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zsxsls)

      网友:请问取保到期后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事实上,保释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即将期满的执行机构应当在期满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作出准予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在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有在审判前取保候审的权利。为防止长期取保候审不能结案、调查、起诉或者听证,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决定撤销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决定机关强制措施的通知,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执行。原决定机关接到受理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将原取保候审决定释放,并将《取保候审释放通知》发送执行机关。候审人员和保证人;受理机关原受理的待审取保候审,为继续办理待审取保候审或者变更担保方式,不再办理注销手续。

      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候审取保候审期满的执行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策机关。通知行政机关。决定撤销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决定机关强制措施的通知,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执行。第二十一条如果这个人保释候审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不故意re-crimined保释候审时取消,改变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县级以上机关应准备一个“边际”决定返回通知银行全额退还押金和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构应立即宣布将保证金退还给候审保释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他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第二十二条的情况已经被保释候审调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转移到复习的阶段,起诉或审判,机关接受保释候审或需要改变方法或强制措施应当保证在7天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它。

      受理案件的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对于继续采用保证金办法取保候审的原则,原则上不改变保证金数额的,保证金不予收回。尚未决定取保候审、改变担保办法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将满时改变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助机关。接受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间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机关。第二十三条原决策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原保释候审后接受权威的决定改变强制措施,并将“释放保释候审”和“保释候审的释放通知书”,行政机关。对取保候审和保证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原待审取保候审如被主体单位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或者改变担保方式,原待审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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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资深刑事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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