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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资深刑事律师—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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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阳资深刑事律师
      李文琦律师

      手机:18798812529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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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众型经济犯罪概念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4-13 14:53:52来源:贵阳资深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zsxsls)

      网友:涉众型经济犯罪概念是什么?

      律师:2006年11月23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上,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首次提出了此概念。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和刑事法律,侵害不特定多数被害人的经济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一类犯罪的统称。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不是法律的分类概念,而是对犯罪形式分析以后提出来的犯罪的概念。

      表现形式是什么: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2、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5、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6、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7、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8、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9、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

      10、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11、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2、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3、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14、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5、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6、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根据小编的介绍,大家应该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概念是什么这个问题有了一个基本简单的了解了吧。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是非法的将公共的财产聚集吸收,这种行为是严重违法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公民的利益,一旦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的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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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资深刑事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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