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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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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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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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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自首有哪些分类?只能想公安机关自首吗?

        发布时间:2023-05-17 15:22:40来源:贵阳著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zmxsls)

          请问自首有哪些分类?只能想公安机关自首吗?

                犯罪之后,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只要认识到错误,主动投案自首,都会从轻发落。那么在我国自首分为哪些分类呢?只能想公安机关自首吗?让小编带你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自首有哪些分类?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只能想公安机关自首吗?

          自首不仅只有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自动投案的对象是有关机关和个人。这里的有关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检、法的派出机构;公、检、法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犯罪人所属的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如果在农村,包括犯罪人所属的乡、权政府及其治保组织。城镇的无业居民、未就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除了向司法机关、所在街道组织投案外,还可向其亲属、父母所属的机关、单位投案。

          犯罪人除了向以上有关机关投案外,还可以向某些个人投案。这些“个人”主要指执行职务以外的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个人”主要指基层党政干部,如党支部书记、村长、村治保主任等。但是,如果这些“个人”根本不可能将其犯罪告知司法机关,甚至可能帮其掩盖罪行的,就谈不上投案。

          以上就是握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自首相关知识,在我国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不同情况处罚也是大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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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著名刑事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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