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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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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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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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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承担需要通知债权人吗?

        发布时间:2021-08-17 14:35:41来源:贵阳民间借款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mjjkjfls)

        网友:债务承担需要通知债权人吗

        律师:债务承担需要通知债权人。《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务承担有几种类型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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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民间借款纠纷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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