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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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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13 14:36:11来源:贵阳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lhls)
网友:请问变更监护人需要哪些手续?
律师:
如果监护权发生变更,双方可以协商并向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监护人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八条《监护人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一经指定,不得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指定的监护人及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但是,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其监护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除另有约定外,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确实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责任;给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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