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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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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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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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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不履行监护职责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1-08-04 14:01:45来源:贵阳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lhls)

        网友:请问不履行监护职责怎么判?

        律师: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是由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其他人员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一般程序审理;需要变更监护关系的,依照特别程序审理;对民事责任的要求和监护关系的变更应当分开。

        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兄弟姐妹;(三)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批准。监护人的父母有争议的,由近亲属指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指定的裁定,并提起诉讼。第一款、第二款未规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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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离婚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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