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贵阳离婚律师—李文琦律师
    18798812529
    首页 律师介绍 遗产继承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人身损害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贵阳离婚律师
      • 律师信息

      • 贵阳离婚律师
        李文琦律师

        手机:18798812529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黄石著名律师房屋漏水起纠纷 诉前调解止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汽车追尾索赔难,依法调处解忧愁
      • 分居数年闹离婚,明确财产止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试婚不成寻短见,异地调解止纠纷
      • 财产继承起争议,依法调解得赡养
      • 黄石著名律师赡养变更起争议,联合调解化矛盾
      • 黄石著名律师父母赡养起纠葛,兄弟相争闹矛盾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调解案件需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是否需要经过其同意?
      • 继艾 (母)的遗产,我能继承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母亲去世了,我能继承她的遗产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18798812529
    • 当前位置:首页 >> 子女抚养

        请问隐瞒病史能否判定是无效婚姻?

        发布时间:2021-08-04 14:11:26来源:贵阳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lhls)

        网友:请问隐瞒病史能否判定是无效婚姻?

        律师:要确定婚姻是否无效,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三)婚前患有疾病,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法院调查另一方隐瞒的病史。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即有医学上认为婚前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视为无效。哪些疾病属于医学范畴哪些疾病不应该结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幼保健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指定传染病以及其他医学上认为影响婚姻和生育的传染病。性疾病和严重的精神疾病。如果是其他疾病,则不视为无效婚姻。法律依据: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那些有禁止婚姻(3)结婚前,他们患有医学上认为疾病不应该嫁给那些婚后尚未治愈(4)那些还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贵阳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贵阳离婚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8798812529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lwqgylhls/index.php?id=29686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lwqgylhls/index.php?id=296867&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出生证可以证明重婚吗?
      • 请问隐瞒病情结婚怎么样处理?: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贵阳离婚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贵阳离婚律师|李文琦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798812529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