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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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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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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判婚姻无效的后果有哪些?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11-12 10:19:30来源:贵阳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lhls)

        网友:被判婚姻无效的后果有哪些?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婚姻无效的后果有哪些

        律师:法律后果编辑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1、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2、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我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宣告撤销之前,应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4、父母子女关系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的后果有哪些

        网友:二、婚姻无效情形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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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离婚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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