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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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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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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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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上有性骚扰规定吗?

        发布时间:2022-12-21 14:13:08来源:贵阳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lhls)

        一、在法律上有性骚扰规定吗?

        法律上有性骚扰规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版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权

        二、性骚扰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性骚扰罪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等性敏感部位;

        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过去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对性骚扰的规定是非常的模糊的,遭遇到性骚扰以后,基本上也都是按照猥亵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可是,我们看到最新的法律制度当中明确了性骚扰的行为,性骚扰一般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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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离婚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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