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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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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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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肖像权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1-04 14:05:25来源:贵阳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lhls)

        一、侵犯肖像权的情形有哪些?

        侵犯公司肖像权的条件有三:

        一是未经权利人同意;

        二侵犯的对象是权利人的肖像;

        三是使用的目的是营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二、可以使用肖像权人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中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综合上面所说的,肖像权是属于个人的权利,从而是不能被他人进行侵犯的,对于肖像权的使用只要没有慎得本人的同意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处罚,最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就是为了更全面的维护受害方的权益,从而让违法的一方也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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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离婚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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