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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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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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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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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5-02-20 10:43:08来源:贵阳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lhls)

        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死亡伤残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死者报销的医药费,如果是由共同财产支付的,属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支付,属于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二、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当中的其中一方遭受到一些意外伤害之后,除非有婚内财产约定,不然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另一半用共同财产垫付的医疗费,所以医疗费通常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如果因为意外事故去世,应该先把夫妻共同财产当中的一半分出来,剩下的一半作为个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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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离婚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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