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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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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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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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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收养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2-03-30 09:28:19来源:贵阳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lhls)

        网友:哪些收养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律师:(一)违反《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1) 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在收养行为中,所谓意思表示真实,就是收养行为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并没有真正通过收养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在意思,而是试图通过收养而达到其他不法目的;或者通过收养来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收养的意思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是被欺诈、胁迫的结果等。只要有这些情形,就说明当事人从事收养的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由此而形成的收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违反《收养法》的行为无效。

        (1)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

        (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主要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当事人资格条件的。

        (3)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网友:收养被确认无效后,收养关系怎么处理?

        律师:《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这就意味着,凡事被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不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任何法律后果。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收养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父母借收养名义出卖亲生子女等,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因为欠缺收养行为成立的法定要件,从而导致收养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这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而不允许当事人或其他第三人私自确认收养行为无效。当然,一经法院确认收养行为无效的,那么从收养行为开始的时候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会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任何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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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离婚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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