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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交通肇事逃逸律师—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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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阳交通肇事逃逸律师
        李文琦律师

        手机:18798812529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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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人被派出所关押可以吗?

        发布时间:2022-03-24 09:24:56来源:贵阳交通肇事逃逸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jtzstyls)

        网友:精神病人被派出所关押可以吗?

        律师:精神病人一般是不进行关押处理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受害者可以向监护人索赔,派出所可以协助调解。一般情况下,有监护人的,监护人无力监管的,可送往当地精神病院。发病的精神病人实施危险行为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时,受害人或其他人报警后,而未出警,属于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意,在实务中,这里必须是危险行为正在进行并有可能持续到警察到达现场危险行为还在进行。或者将要发生,而自己又无力避免。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认定: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认定情况,应当基于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定,一般情况下,由于精神病人并不能认定相关民事行为和事项,所以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如果属于个人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期间的违法行为,那么也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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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交通肇事逃逸律师

        文章来源:贵阳交通肇事逃逸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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