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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交通肇事逃逸律师—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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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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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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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守所拘留冻结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3-03-08 19:42:19来源:贵阳交通肇事逃逸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jtzstyls)

        一、看守所拘留冻结财产吗?

        是否冻结财产还要看是什么案件,如果涉及到赃款、追缴问题,一般会冻结。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版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2、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权。法院有权冻结他人个人账户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3、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冻结对方当事人的账户。

        4、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的个人账户。

        5、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

        6、法院冻结账户的期限是六个月,但在期满之前,可以办理继行冻结。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1、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综上所述,法院冻结账户的期限是六个月,对于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在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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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交通肇事逃逸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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