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贵阳交通诉讼律师—李文琦律师
    18798812529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事故 交通诉讼 交通法规 交通案件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贵阳交通诉讼律师
      • 律师信息

      • 贵阳交通诉讼律师
        李文琦律师

        手机:18798812529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以案释法迷信观念闹纠纷 志愿调解促和谐
      • 黄石著名律师交通事故致伤残,不厌其烦解纠纷
      • 货车肇事致人死,合理调解息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交通赔偿案中案,一波三折终化解
      • 民事诉讼中,法律文书生效后、进人执行程序前,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 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 强奸幼女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 请问小事故逃逸扣分吗?黄石著名律师
      • 请问交通事故处理几日内可以申诉?
      • 请问拘留所能打电话吗
      18798812529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拘留

        什么条件下对嫌犯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发布时间:2021-08-18 09:54:20来源:贵阳交通诉讼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jtssls)

        网友:什么条件下对嫌犯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律师: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对这样一些犯罪嫌疑人适用,他们符合“逮捕”的条件,但是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暂时不能逮捕。这些情形包括: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六)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此外,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贵阳交通诉讼律师

        文章来源:贵阳交通诉讼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8798812529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lwqgyjtssls/index.php?id=292736&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lwqgyjtssls/index.php?id=292736&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被批捕过后多久判刑
      • 关于技术侦查措施: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贵阳交通诉讼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贵阳交通诉讼律师|李文琦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798812529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