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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交通诉讼律师—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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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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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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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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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建议不批捕让取保候审说明是无罪的吗

        发布时间:2021-08-18 10:00:59来源:贵阳交通诉讼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jtssls)

               网友:检察院建议不批捕让取保候审说明是无罪的吗?

        律师: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是无罪的,取保候审只是说暂时不需要被关在看守所。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食用条件是: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四是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检察院正常情况下不会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建议的,如果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收到不批捕的通知书以后,是否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应该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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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交通诉讼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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