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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交通事故律师—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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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阳交通事故律师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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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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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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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2-11 11:49:31来源:贵阳交通事故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jtsgls)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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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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